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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一旦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该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依法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一经依法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始无效。

(2)可撤销,也可不撤销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2.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旦撤销,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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