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ACCA F4报告是基于新的考试政策下第三轮考试发布的。2015年12月的考试严格执行了2014年12月发布的新考试政策。整张试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1分或者2分一题的选择题,占总分的70分;第二部分是6分一题的5道案例题。试卷总分为100分,所有的考题都是必做题,考试时间是2个小时。
在机考这种这种形式下,所有的题目都成了客观题,但是在笔试的形式下,70分选择题是客观题,但剩下的30分案例题仍有一部分主观题。
现在的考试政策延续了之前考试基于问答形式考察知识掌握情况的特点,但更注重知识点的分析和应用。
虽然考试时间只有两个小时,但根据考生的反馈,一般来说,这个时间是足够的。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部分笔试的学生来说,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第一部分的选择题,却来不及将问答题的答案写完整。
第一部分
正如我们所料,第一部分的选择题对于那些擅长于直接问答案,而在分析上稍逊色的学生来说是个福音。并且,从考试的整体情况来看,考生更喜欢第一部分的选择题,而不是分析应用题。如果考生考试失利,往往是因为在第二部分发挥得不好。
在考试中,1分的选择题正确率比2分的选择题要高。虽然考试中正确率最高的往往是1分的选择题,错误率最高的是2分的选择题,但不论是1分还是2分的选择题,它们考察的知识范围都是非常广泛的,所以我们不能说哪种选择题更难,或者说哪种选择题更简单。
在新考试政策发布后的考试中,涉及到更多的考试范围似乎并没有使这门科目变得多难。但我们必须承认,在一些考生以往就不擅长的大纲章节上,考生往往表现欠佳。在考试范围变得更加广泛的情况下,考生之所以能通过考试,得益于他们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新政策发布之前,有些考生热衷于猜题,但现在他们发现这是无意义的,因为所有的考试范围都有可能出现在一张试卷上。
现在,新的考试政策要求考生掌握的知识点更细化了。就拿这次考试的第12题来说吧:
Which of the following may be found liable for fraudulent trading under S.213 Insolvency Act 1986?
(1) Creditors
(2) Employees
(3) Shareholders
A (3)only
B (1) and (2) only
C (1),(2),(3)
D (2) and (3) only (2 marks)
这道题目考察的知识点在大纲中算是比较难的部分了,因为它要求考生掌握有关欺诈交易的详细知识点,而且考生很难通过猜测,或者基于常识来选出正确答案。遗憾的是,根据考试答案的统计,大多数考生并没有掌握这块内容,而是基于他们自己的理解和运用普遍原则选出了答案。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考生的思维过程。
一般来说,考生认为任何包含“creditors”的选项都是错误的,因为债权人是欺诈贸易的受害者。同样的,他们认为任何包含“shareholder”的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股东要对公司负责。而“employee”则介于两种可能性之间,员工参与企业的运行,并且很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董事。接下来我们来分析每一个选项。
选项A显然十分合理,因为公司是以股东的名义运转的,他们承担了所有的或者有限的公司债务。作为正确答案的干扰项,这个选项是考生选的第2多的选项。
选项B是最不可能选的选项,因为它包含了两个“不太可能” 的人,除非有的考生误用了“法人人格独立”这个知识点,并且认为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股东并不对欺诈贸易负责,从而选了B这个错误的选项。这个选项是考生选的最少的选项,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考生选择了它。
选项C看上去是错误的,实际上却是这道题的正确答案。看上去,C选项只是考官将三类可选的人放在一起随便编造的答案,但它确实是正确选项。只有很少一部分考生选对了。
选项D以极大的优势成为最普遍的选择。债务人独立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负责,一部分员工会成为董事,基于这样的分析,大多数考生都选择了D选项。
这次考试的第20题,也有一定的难度:
In the context of the tort of negligence, the requirement of foreseeability requir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A The type of injury to be reasonably foreseeable
B The extent of injury to be reasonably foreseeable
C The particular injury to be reasonably foreseeable
D Both the extent and type of injury to be reasonably foreseeable (2 marks)
虽然这道题目相比前面那道,简单了一些。但它涉及到的知识点,在历年考试中答案都不尽如人意。这道题考察了侵权法中概念上较难的一个方面:可预见性。尽管如此,因为侵权法是大纲中相当重要的一块内容,可预见性又是侵权中重要的一块,所以考到这点也不足为奇。那些不确定正确答案的考生会凭着自己的直觉选出答案,可这次,看上去最像正确答案的将两个选项合在一起的D选项,却是错误的。当然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不知道答案的考生,前三个选项都是合理可行的,C是相当来说不可行的,而D选项将两个合理的选型合在了一起,自然也就是“正确答案”了。但事实上,选项A才是正确答案,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考生选择了它。
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是,考生往往会快速浏览考题和选项,不做足够的思考,而考题往往会出得很微妙。对于考卷的第一部分,有这样一个评论,极少的考生会觉得考试时间不够用,考生应关注时间管理,多做思考。
第二部分
这个部分需要考生在掌握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运用,这点往往是多数考生的弱项。即使在新的考试政策下,这部分难度已经下降了,但考生们仍要引起注意。现在,案例变得更短,问题也被分割化和集中化。这是因为我希望考生能够表现出他们对法律原则和理念的理解和运用。和第一部分相比较,第二部分确实难度增加了,要求考生简洁的写出问题的答案,无关的信息并不会告知考生,而更短,更细的问题会使考生知识点的缺失暴露得更彻底。
一个老问题仍然存在,就是考生往往会准备一些广泛的答案模板用于特定的问题。所以一个关于“部分支付债务”的合同问题,考生往往会以要约和承诺的相关介绍开始答题。
在前面已经提到过,考生并没有时间方面的压力,所以在笔试中,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写下广泛准备的、几乎不相关的答案。
必须承认,考生在分析和应用知识方便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在笔试的第二部分,仍然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另一个老问题就是,对于大纲中特定的考点,考生也会准备答案模板。例如,考生会提前准备关于董事责任的答题模板,但考题只是考察董事的其中一个责任。
以上就是本次ACCA F4考官报告的一些解读,希望对备战F4的同学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