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管理》第八章第七节
 
基金外包服务
 
(1)基金外包服务的含义和内容;
 
(2)外包服务中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3)选择外包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
 
(4)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含义和内容;
 
(5)基金外包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02考点精析
 
(1)基金外包服务的含义和内容
 
基金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基金外包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2)外包服务中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基金管理人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3)选择外包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对外包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并与外包机构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4)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含义和内容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5)基金外包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外包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