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此外,对于单位投资者,要求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3.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

(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4.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5.境内主板上市要求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且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境内主板上市要求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我国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无论买入或者卖出,股票(含A、B股票)在一个交易日内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不得超过5%。

8.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9.季度信息披露: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10.年度信息信露: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11.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1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15.新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登记。

16.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17.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