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会计、审计和财管被认为是CPA考试中难度较大综合性较高的科目,而初学者对此往往存在恐惧心理和敬而远之的态度。

相比之下,经济法和税法则更容易成为初学者选择首先突破的对象。尽管经济法和税法同样有大量内容需要记忆,但相对于会计财管等科目,两法的考查对于知识的应用要求更为直观,且两者同属法律类科目,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ps:本文仅适用于没有在考试前接触过CPA经济法的同志们。

经济法是有魅力的,因为经济法可以很生动很形象,可以编出很多个故事,有很多的判决可供参考。

法律说的事儿,其实就是个情理。杀人偿命啦,欠债还钱啦,老婆老公离婚啦,伪造个支票造个假币啦,这些说小很小说大又很吓人的问题,其实就是个事理,用法律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约束每个人的义务。

所以,现在看起来,学经济法其实很简单,目标就是学个人情事理,懂得如何对待各种各样的扯皮规范约束罢了。

以下是几个很简单的例子,我随手翻书写写我的心得:

诉讼时效意味着债权请求权将丧失。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债权二三十年后要求偿还,这不是乱了套吗。诉讼时效有长有短,也是因为涉外进出口等合同涉及时间长,而质量不合格产品等应当及时发现,如果一年内都没发现不合格,其实也没有什么值得追究的了。

不允许设立流押和流质条款。这个情理更简单。我把一百万的房子抵押5万块,还不起钱我的房子就归你了?当然应当把房子卖了,5万和利息归你,剩下的还是归我。

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当然了,原来我卖五万,你改成卖五千,这还能是承诺吗?要是这样合同都能成立,这合同法不白规定了。

法定抵消以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债权债务于抵消数额内消灭,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这就是法定抵消的意义,不想抵消的人不让你当老赖。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这当然是为了保护和促进技术变革。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企业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掌勺,那就是拿着普通合伙人的命玩钱了,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

独立董事需要对提名、任免董事和高管人员以及他们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这就是独立董事的作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非常有限,董事和高管又容易沆瀣一气,要是非上市公司倒是影响不大,上市公司就得有人帮中小股东看着点儿,所以独立董事的主要目标就是看住其他董事和高管。

好了,时间关系我就不再写下去了,经济法的这些故事写三个月也写不完。

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为什么不难,因为他讲的就是事理,作为社会成员,哪些行为被保护,被促进,哪些行为被约束,被禁止,被惩罚。

学经济法不仅仅是通过考试,这让我们变得更加有底气。比如房东把房子卖了,非逼着租户出去,大部分人的选择是默默忍受,这就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买卖不破租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带来的优先购买权。

所以,我学习经济法的经验就是,明事理,想情理,探索背后的道理。只要想通了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背后的逻辑和意义,经济法在半个月之内搞定都不是神话,当然我不是主张大家只看半个月就考试,但经济法“入门”了,基本也就差不多能通过了。

有一个我思考了很久,也看到很多人问的问题,在此写一写我的思考。

Q:经济法要不要背法条?我现在学了很多东西,就是答题的时候用自己的大白话去答,不知道行不行?

A:法条背不下来是人之常情,我们不是机器。我的经验是,要记住关键词,一定要把关键词写下来。

票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提示付款”和“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追索权”这三个词就是关键词,如果你这么答,肯定能得分:

汇票在出票日后规定时间内未提示付款,则汇票的持票人就无权向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牵手进行追索,丧失追索权。

如果你这么答,肯定不得分:

汇票出票后没有及时找汇票债权人要求付款,则持票人没有了追索权。

我想大家应该明白了我的意思,用大白话大题没问题,语序、表达不一致也没有关系,但是关键词的地雷一定不能踩,该正确写下来的关键词一定不要瞎写

我们来做个测试:以下这条法条关键词是什么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终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公司法证券法数据太多怎么办?和税法一个招式:顺口溜。比如说:3223221 1515230哈哈哈你们要是看懂了这串数字能解决好多问题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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