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记录真实

经济业务的内容、数字等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完整

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3.手续完备

(1)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书写清楚、规范

文字:字迹清楚、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数字和货币符号的书写要求:

5.连续编号

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6.不得涂改、刮擦和挖补

原始凭证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及时

及时填写、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审核。

8.附加要求

(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2)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3)出纳员办理完收付款业务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

(二)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不同的自制原始凭证,填制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次凭证的填制:一次填制完成。

2.累计凭证的填制: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地反映同类经济业务。

3.汇总凭证的填制:只能将类型相同的经济业务进行汇总,不能汇总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

(三)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营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或打印机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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