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考试中《会注》科目的案例分析题,共4小题,其中第一题12分,第二题12分,第三题15分,第四题16分。其中第四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作答,如使用中文作答,最高得分为16分,如选用英文作答,最高得分为21分。可见会注案例分析题占据了考试多半以上的分值,因此同学们的在这类题型上拿分也是最为容易的,小编从泽稷CPA题库中为大家挑选了两道真题,同学们可以尝试一下。

注会案例分析题

1.甲企业投资基建项目,向乙银行贷款3000万元。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10台自动机床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为甲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抵押保证顺序。因发生自然灾害,甲企业10台自动机床中9台损毁,只有1台完好。乙银行要求甲企业以自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若甲企业到期未还款,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所有。”甲企业为了筹资,将抵押的1台机床进行出售。与不知情的A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A企业在签订合同次日起支付了款项,并计划10天提货;后来甲企业又将抵押的1台机床卖给不知情的B企业,又与B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B企业签订合同当日将机床提走,并计划于月底支付货款。A企业按计划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B企业提走。A企业以机床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要求B企业归还。

(1)抵押合同中“若甲企业到期未还款,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所有”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与A、B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各自说明理由。

(3)贷款到期后,乙银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4)A企业以机床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要求B企业归还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无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所以本案中,该条款属流押合同,无效。

(2)均有效。一个物上可存在多个债权,所以甲和A、B的合同都有效。

(3)不能。《物权法》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以乙银行应当现就甲的担保实现债权。

(4)不合法。《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在普通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具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交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B受领在先,A无权请求返还标的物。

2.甲、乙、丙、丁出资成立某留学服务公司,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35%、30%、20%、15%。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甲股东任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不设监事会,丙股东担任监事。公司成立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年底,乙股东提出,甲股东因出国留学多年,对公司经营活动有很大帮助,建议年度分配利润时按照甲50%、乙25%、丙15%、丁1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股东丁外,其余股东表示同意。

(2)乙股东按照贷款购车,经销商要求乙股东提供担保。乙股东与甲股东商量后决定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以公司名义签订了担保合同。事后,乙股东将该事项告诉丙股东,丙表示同意,又将事项告诉丁股东,丁股东表示发对。

(3)因多年未分配利润,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同意丁査阅,但丁要求复印部分会计账簿内容时遭到公司拒绝。

(4)丁股东想将自己股权进行转让,丙股东有意购买,但因价格高未达成一致意见。甲股东以丁转让股权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为由不准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甲股东编写出版一本《留学服务指南》一书,并以公司名义购买了3000本。丁股东认为甲股东的行为对企业不忠实,损害公司的利益。

(6)丁股东告诉监事丙,要求以甲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甲股东赔偿公司损失。但监事丙未予以理会,后丁股东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分配利润的事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公司为乙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丁股东要求复印会计账簿部分遭到公司拒绝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甲股东以未经半数股东同意不准丁转让股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丁认为甲的行为是对公司的不忠实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丁股东起诉甲股东的程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所以,如果要调整分取红利的比例,则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该公司并未按法定程序表决。

(3)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査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査阅公司会计账簿。所以股东是不能要求复制会计账簿的。公司的拒绝合法。

(4)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协商一致,即可转让。

(5)正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案中,甲的行为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6)合法。根据公司的规定,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其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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