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同学咨询小编,说自己现在正在备考CP考试,然而在最近几天在做试题时发现自己《税法》科目的计算题总是出错,思绪也很乱,希望希望小编能帮帮他。小编借的CPA机考中的《税法》计算题是需要同学们去理解的,并且多做一些题也是有帮助的,小编这里就从CPA题库中为同学们找来了两道税法的计算真题,同学们可以通过作答真题来看看考试的重点。

计算题

1、国内某高校张教授2016年取得部分收入项目如下:

(1)5月份出版了一本书稿,获得稿酬15000元,后因出版社添加印数,获得追加稿酬500元.

(2)9月份,教师节期间获得全国教学名师奖,获得教育部颁发的资金50000元。

(3)10月份取得5年期国债利息收入8700元,一年期储蓄存款利息收入500元,某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利息收入1500元

(4)11月份因持有两年前购买的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Q,取得该公司年中股票分红所得200元,随后将该股票卖出,获得股票转让所得50000元。

(5)12月份应A公司邀请给公司财务人员培训,取得收入30000元,A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张教授5月份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9月份张教授获得全国教学名师奖金是否需要纳税,说明理由。如需要,计算其应纳税额。

(3)10月份张教授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如需要计算器应纳税额。

(4)11月份张教授所得股息和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纳税,说明理由,计算其应纳税额

(5)回答A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对该项纳税事项如何进行处理?

【参考答案】

(1)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减征3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40(元)

(2)不需要纳税。因为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兔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

(3)需要纳税。10月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元)

能法规定,对个个人人取的的图液和思,使征个人人所,对对图民准和和四定收收个

(4)不需要纳税。因为税法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应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对A公司的罚款在2600元到15600元之间。

张教授应缴纳的个税合计7740(元)。

2.2017年4月,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6年6月以17760万元拍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契税。

(2)自2016年7月起,对受让土地50%的面积进行一期项目开发,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6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290万元。

(3)2017年3月该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31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不考虑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因素,该项目未预缴土地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成本包含的项目。

(2)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2)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岀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情况)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本题适用第一种情况。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7760(1+5%)×50%=9324(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600+(9324+6000)×5%=1366.2(万元)。加计扣除(9324+6000)×20%=3064.8(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9324+6000+1366.2+290+3064.8=20045(万元)。(本题没有给出计算开发费用的具体比例,默认用5%计算)

(5)增值额=31000-20045=10955(万元),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955/20045×100%=54.65%,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土地

增值税=10955X40 045×5%=3379.75(万元)。

3.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50×15%=7.5(万元)

(2)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

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3)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畴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5)对于业务(3):

6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7月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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