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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嘉业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4.3.5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a.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b.股息率暂定为6%,以后每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股息率;c.若每年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按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d.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e.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元,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发行债券3亿元,期限是5年,利率为5%,自核准之日起30个月内分3次发行完毕,首期发行额为1亿元。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方案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且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以决定采取优先股发行方案,但对优先股方案中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8.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嘉业股份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9.10,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经查,8.25,A持有5%的普通股:9.10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2014.3.5的定向增发中,发行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和认购股份后限定转让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债券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于9.10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①筹资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本题中,净资产为6亿元,筹资4亿元超过了50%。
②股息率约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约定差额部分不予累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本题中,发行对象为9名。
(3)①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P212)
②认股股份后限制转让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4)①发行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本题中,30个月内分3次发行完毕不符合规定。
②首期发行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的发行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本题中首期发行额为1亿元少于50%,故不符合规定。
③发行数额不符合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本题中,嘉业股份公司净资产额为6亿元,发行债券3亿元,超过了40%,故不符合规定。
(5)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本题中,9.10,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公司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由于3%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比例,那么A公司仅增持2%的股份,故无需发布公告。
4、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向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如果与持票人的前手是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并且对其享有基础关系上的抗辩,那么当持票人乃是无偿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有权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对价取得票据(该支票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捐赠),D公司有权以对抗E公司的事由,对抗F大学。(P334)
(2)①C基金会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因为B公司根本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
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在本题中,B公司与C基金会约定捐赠30万元(而非捐赠支票本身,支票只是该30万元的支付手段),该赠与合同又不得撤销,C基金会未能实际得到票款的,有权要求B公司更换其他支付方式,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P96)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P328)
【说明】我们认为,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应当区分:(1)站在票据基础关系(甲无权代理A公司与B公司订立购货合同)的角度上,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当向B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站在票据关系的角度上,甲并未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签章,该支票上出票人签章直接显示为A公司的签章,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行为,而非票据代理行为,更谈不上表见代理(如果构成票据的表见代理,甲的行为首先应该能被界定为票据代理行为,然后才谈是否经过被代理人授权、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等问题)。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P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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