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以下称《办法》),做好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第二章 申办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2、3项中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第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所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提供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所列明的水平评价类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第七条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等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应当与申请人参加该资格考试、评审、认定期间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一致。

  第八条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紧缺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工种范围和行业紧缺工种范围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紧缺目录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经济人口变化定期发布,动态调整。

  第十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明的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及毕业两年内的留学人员,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各类人员如无明确规定的,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中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按以下标准予以明确:属于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须满半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须满1年;属于高级工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须满2年。

  第十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中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中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第十四条 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存在补缴情形的,不计算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九)款中所称的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市发改部门认定的在穗总部企业、市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述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具体申办程序按每年市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计划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随迁家属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其子女须待本人入户后再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

  第三章 审核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入户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请人登陆网上申办系统填报个人资料信息后由用人单位提交市、区对外服务窗口。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市、区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入户材料的核对和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部门初审。对外服务窗口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引进人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需进行公示并公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人才情况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公布。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区审核部门书面提出,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引进人才审核需再次申报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自公示完成并无异议投诉或投诉不成立的,核发引进人才批复和入户信息卡。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在有效期内申报人凭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分别到市、区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并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采用系统信息复查以及检查台账等形式不定期进行检查复核。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且公安部门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部门已经发放准迁证并办理户口迁移或已经完成入户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准迁证并告知申请人或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并将其行为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附的申办指南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