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公发〔2019〕19号)
各区(市)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优良招才引智环境。现就人才在青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二、办理流程
(一)人才资格审核
符合条件人员登陆“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拟落户的学历人才,在申请落户前应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落户人才的就业、社会保险、学历、高层次人才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个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核结果,并点击公安部门落户链接了解后续办理流程。
(二)落户办理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审核信息办理落户登记。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亲属关系凭证(户籍证件未记载亲属关系的提供)或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区级人才集体户和市人才集体户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高层次人才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稳定工作的学历人才、技术技能人才中的第1至4类及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第5类人员,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其他技术技能人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
青岛生源结业生需回青落户的,持材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信息共享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人员相关信息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市公安局;公安部门依此信息办理户口登记,同时将相关人员落户办理结果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市(区)人才集体户管理
市(区)人才集体户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与属地派出所建立落户人员信息核对机制。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管理人员与派出所户籍内勤定期进行户口核对并取回集体户口登记卡进行保管。人才本人办理个人事项需要使用集体户口登记卡的,应向所属人才中心申请提取。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人才落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19年7月24日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