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
为推动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助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打造浙南人才高地,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1.加强顶尖人才招揽。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A类人才,经认定给予500万元个人奖励。对全职引进A类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研发投入1:1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研发投入从人才引进日起算,由税务部门认定。对取得国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
2.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B类人才、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C类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个人奖励(其中短期项目个人奖励额度减半;对省特级教师,从市外新全职引进的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自主申报入选的按年度考核奖的形式发放奖励)。企业每新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1名B类、C类科技创新类人才,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1:1比例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研发投入从人才引进日起算,由税务部门认定。
3.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育。更大力度实施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给予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短期项目入选者3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个人奖励,给予海外工程师、海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单位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对获省海外工程师和国家级省级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按上级奖励1:1额度给予用人单位配套奖励。实施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分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类,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40万元、15万元-40万元特殊支持,分3年拨付。
4.助推紧缺人才招引。实施市“新动能工程师引进计划”,鼓励企业从市外引进从事过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等工作的工程师、程序员和工业设计师等,经认定后,按正高级工程师每人20万元、副高级工程师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分2年发放。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落户政策,本科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毕业生允许先落户后择业,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就业即可落户。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创业,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70号)等有关文件兑现奖励补贴。
5.深化企业家人才培育。开展“温商名家”“科技温商”“青蓝接力”行动,重点从“隐形冠军”培育企业负责人、科技型中小企业负责人和“创二代”中择优培养一批新时代青年企业家,给予每人15万元特殊支持,用于政府定制培养项目支出,包括专题培训、高级研修、赴国外学习考察、代际交流、导师帮带、挂职锻炼等,分3年予以支持,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
6.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造就。实施“瓯越工匠”技能人才集聚工程。分别给予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杰出技能人才”、省“拔尖技能人才”100万元、30万元、3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市“‘特支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市“首席技师”15万元、2万元特殊支持;给予世界技能大赛新获奖者、省级以上技能竞赛新获奖者每人每次15万元-50万元、5000元-5万元个人奖励。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特级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相当于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落实本政策相关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落实本政策相关待遇。
7.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经评审分“顶尖(Ⅰ类)”“杰出(Ⅱ类)”“领军(Ⅲ类)”“优秀(Ⅳ类)”给予资助,其中科技型团队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其他类别资助额度减半。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对特别重大团队实行“一事一议”。
二、加大人才创业项目扶持力度
8.创业启动支持。鼓励人才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在温创办企业,对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以最新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依据,下同),有意向来温创业或首次在温创办企业不超过1年的,经所在县(市、区)或园区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创业券”支持,“创业券”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科技服务、创业孵化等支出,兑现额度为实际支出的50%,有效期2年。
9.创业发展资助。在温创办超过1年但未满5年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创业企业,经所在县(市、区)评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授予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称号,分别给予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千”“国万”创业项目、“省千”“省万”创业项目、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创业项目,无需评审直接授予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称号,并分别给予不少于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创业发展资助与“创业券”采取“就高”原则享受。申请时,企业实际投入原则上应不少于财政资助资金。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0.发展贡献奖励。支持人才创业企业开展首台(套)产品研发,对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对人才创业企业持续性支持,对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创业发展资助期开展综合评价,对评定为优秀的项目继续给予发展贡献奖励。奖励额度按人才贡献评价结果确定,连续奖励3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11.场地空间支持。鼓励县(市、区)、园区为各类创业人才项目提供优质办公(研发)场所,给予免租或减租优惠政策。A类、B类、C类人才领衔项目入驻温州国家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等平台的,给予3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涉及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O)政策。
12.优化工商登记。外籍人才可持“浙江红卡”直接申办外资企业工商登记,免除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达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材料要求。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持“浙江红卡”直接申办内资企业工商登记。E类以上人才创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技术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13.做强“人才投”。引导市科技创业创新投资基金和民间资本重点投资人才企业。设立“温州市人才创业创新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大力支持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发展。E类以上人才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对综合效益明显的创业投资(股权)基金及管理机构,可安排2名-10名金融人才引才财政奖励,具体按照新动能培育有关文件兑现奖励。
14.深化“人才保”。E类以上人才创业企业引入信保基金业务,享受担保费率下浮10%-60%。对商业担保机构为E类以上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按实际代偿损失的40%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完善“人才贷”。进一步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温设立人才服务银行,对E类以上人才降低审贷标准,提高授信额度。E类以上人才创业企业实施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的方式,每个项目连续贷款2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完善便捷周到的人才服务机制
16.给予租房补贴。向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目前无住房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每月2400元,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每月1200元,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17.提供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温工作且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分别发放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温企业工作并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发放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个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名额当年有效,在人才购房时落实。以上对象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未曾拥有过60平方米以上的温州市住房且未享受过温州市住房优惠政策。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住(租)房补贴额。所购住房须办理有限产权,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期限10年。以上人才在温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其公积金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申请贷款。鼓励支持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加大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多元化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18.建设国际人才社区。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分层次分类别为人才安排过渡性用房,优先安排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入住。选择国际人才集聚的区域,以国际人才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批以人才公寓为基础,有海外氛围、有多元文化、有创新事业、有宜居生活、有服务保障的“国际人才社区”,为国际人才提供职住一体的生活配套服务。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用于人才社区(人才公寓)的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19.优化子女入学政策。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对D类以上人才、企业正高、企业博士子女,由公办学校无障碍安排;对市区范围内省、市直属单位正高职称人才或博士研究生的人才子女,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由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对其他E类人才子女,各级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在高中教育阶段,E类以上人才子女可不受户籍地限制,报考(或转入)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办高中,享受本行政区其他学生同等待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推进E类以上人才、“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租购同权”先行先试。加快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建设,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
20.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D类以上人才,其配偶有来温工作意愿的,可由引进单位及所在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暂时无法解决的,可由人才引进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或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并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补助和缴纳时间不超过3年。
21.优化社会保障。D类以上人才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市外中止时间无缝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实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制度,鼓励企业留住人才,对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非公企业,根据人才的学历,地方财政按照企业为人才缴纳集合年金的50%给予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5年。
22.落实“店小二式”服务。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开展政治引领吸纳、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日常联系关爱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推进人才服务事项“一站办”,提高人才工作信息化水平。向D类以上人才发放“一卡通”,人才凭卡可享受机场、动车站、景区等贵宾通道和行政审批代办、不限号预约医疗专家、一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等优惠待遇。打造一批集“专家休闲、智力服务、会友交友”为一体的人才休闲养生基地,人才凭卡可享受贵宾服务。
四、深化引才用才机制改革
23.畅通引才渠道。对新全职引进A类、B类、C类、D类创新类人才的机构(个人),经认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受县级以上部门委托新引进E类人才或市紧缺急需目录人才的机构(个人),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个人)奖励。对帮助园区新引进并入选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机构(个人),经认定后按每个项目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探索“政府+人才+机构+大数据平台”四维引才新模式,组建温州市“以才引才”服务联盟,安排一定的专用经费,用于人才引进对接工作。深化海内外人才联络站(工作站)建设,对绩效优秀的给予3万-5万元奖励。支持开展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活动,补贴参团民营企业(机构)一定费用,每家每次不超过2万元。支持向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业协会等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用于招才引智、人才培养的服务费标准可提高至20%。
24.减轻用人单位引才育才负担。支持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自主申报入选B类、C类人才的高校院所,给予30万元、10万元引才奖励。对企业向E类以上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E类以上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和持有物业用于创新创业空间的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25.妥善解决岗位聘用问题。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A类、B类、C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新引进D类、E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岗位职数不足时,经组织、编办、人社部门核准,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立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同等岗位人员待遇。
26.实施灵活的薪酬分配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A类、B类、C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单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审核,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高层次人才密度、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因素,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公办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部分所得可以用于劳动报酬分配且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贡献评价机制。
27.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成果在市内转化的,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科技人员获得人才奖励、科技进步奖励、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8.建立更加畅通的人才流动制度。打通高校院所与企业人才流动通道,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范围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5年的离岗期。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由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聘用,引进前没有编制的给予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已有编制的按照原编制类型落实。
29.改进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和产业园区直接负责人才工作的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招才引智、洽谈合作办学、建设海外创新中心、研究院等,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五、高水平推进人才平台建设
30.建设浙南科创大走廊。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发挥温州国家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温州高教园区、温州生态园和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平台优势,打造一个集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城市湿地公园和科技金融中心、生命健康小镇等于一体,科教资源密集、人才资源密集、生态资源密集的科创大走廊。
31.探索海外创新中心和复合型研究院等离岸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园区(开发区)、企业等,在全球科技密集地打造一批集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海外创新中心。对新建的海外创新中心,在协议期间给予运营企业经费保障,根据实际进度需要分批拨付。对发挥明显的运营企业,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入驻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3年内免场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启动资金和创业发展资助等政策。运营企业引进人才项目按机构引才奖励政策标准给予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市外设立的创新型机构和企业在海外建设的复合型研究院、海外分支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市县人才计划体系,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待遇。
32.积极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在电气、泵阀、鞋业、服装、汽摩配等传统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激光与光电等新兴产业领域布局一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引进培育一批技术开发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科技中介人才,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教育培训、技术市场等产业创新服务。
33.推进“千人计划”产业园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创建“千人计划”产业园,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实行“特殊区域特殊政策”,探索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完善科技金融保障措施,加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平台承载能力。
34.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加快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集聚,对首次入园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启动资金,按企业实际硬件配套投入50%兑现。支持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给予首次入园企业一定的场租补贴或租金减免优惠。鼓励产业园引进专业运营商开展竞争性运营,给予当年绩效考核第一名的运营商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当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最高20万元。对引进HROOT全球百强和浙江省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运营商,按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5.建好用好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新建一年后考核合格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建3年后考核优秀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探索开展专家工作站建设,给予作用发挥明显的专家工作站最高10万元奖励。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学会来温开展创新驱动助力工程。
36.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水平。对新建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建站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优秀、省级优秀、市级优秀站点的,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站博士后、优秀博士后导师、优秀科研项目分别按10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项目的标准给予补助。
37.加大技能人才培育平台建设力度。分别给予新创成的省级、市级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不少于100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考评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省、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认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健全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38.完善人才工作考核机制。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健全人才工作述职制度,全面推进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加大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将人才工作纳入考绩体系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9.建立人才工作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并实施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纪检、巡视、审计制度。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相关领导干部在勤勉尽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定价过程中,领导人员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40.健全人才政策兑现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人才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完善人才资金管理使用评价机制。加强部门间财政人才资金统筹使用,形成集成支持。本意见所涉及的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开展政策兑现督查,对不兑现、不落地、擅自设立前置条件的严肃问责,对无正当理由兑现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不低于本意见力度的人才政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废止文件见附件1)。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本意见中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2018年版本见附件2);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贸易型企业均不享受本意见全部条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本意见由中共温州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商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附件:1.废止文件目录
2.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
附件1
废止文件目录
1.《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温政令第43号)
2.《关于对市“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实行工作津贴的通知》(温市人〔1999〕239号、温财行〔1999〕234号)
3.《温州市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温市人〔2000〕6号)
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3〕23号)
5.《转发关于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6〕97号)
6.《关于印发瓯江民营企业人才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10〕54号)
7.《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温劳社培〔2010〕56号)
8.《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0〕93号)
9.《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温州市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培养管理办法》(温委办〔2011〕22号)。
10.《关于建立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07号)
11.《关于印发温州市“551人才工程”(2011-2020)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1〕146号)
12.《关于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奖励的补充通知》(温委人〔2012〕2号)
13.《关于在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14号)
14.《温州市引进国(境)外专家智力资助暂行办法》和《温州市鼓励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温委办发〔2012〕142号)
15.《关于印发温州市5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人社发〔2012〕154号)
16.《转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58号)
17.《关于印发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154号)
18.《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33号)
1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
20.《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79号)
21.《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意见》(温委办发〔2015〕49号)
22.《关于加强以情聚才工作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126号)
23.《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奖励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实施办法》(温组发〔2015〕55号)
24.《关于修订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温人社发〔2015〕205号)
25.《关于印发《温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15〕206号)
26.《温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温科协〔2016〕18号)
27.《关于做好浙江省“千人计划”与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温组发〔2016〕52号)
28.《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有关人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人社发〔2017〕87号)
附件2
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018年)
A类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
1.浙江省特级专家。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国家“特支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6.国家“千人计划”人才。
7.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第二、三完成人和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8.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9.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0.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的境外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以上的职业经理人。
1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12.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
1.省“特支计划”(省“万人计划”)人才,市“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2.省“千人计划”人才。
3.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员,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4.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5.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7.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第二、三完成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8.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9.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设计人)。
10.省特级教师。
11.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300强企业担任相当于总经理职务的职业经理人。
12.制造业领域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13.国家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1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D类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
3.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创新短期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省“海外工程师”。
4.市“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原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5.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二、三完成人,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三名完成人,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入选者。
7.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8.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9.德国IF设计奖、IDEA奖等国际工业设计大奖最高奖项类获得者,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智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红星奖金奖获得者,光华龙腾十佳奖等获得者,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带头人。以上均要求为主要设计人。
10.省“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11.制造业领域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
12.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E类
1.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海外工程师项目、海外专家智力项目人才。
2.市“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原市“5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市名师名家,市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瓯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市首席技师。
3.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才。
4.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第二、三完成人和三等奖第一完成,温州市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5.省级工业设计中设计创新带头人,温州市工业设计大赛金奖获得者。
6.市高水平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前5名),原温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负责人。
7.任职时年销售收入超20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8.其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特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正高级新动能工程师称号的人才。
9.其他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副高级新动能工程师称号,且具有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的人才。三类条件:(1)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前三完成人。(2)拥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前三发明人)。(3)为主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
10.其他经评审认定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管理优秀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