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若干政策措施(2.0版)》
近日,省委、省政府发出通知,印发《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强化人才与产业对接,吸引、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及团队有效融入和引领吉林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人才生活服务保障
1.人才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户城镇的,不受购房、就业、缴纳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可到工作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上述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随迁落户。
2.安家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类)240万元,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类)140万元,部级拔尖型人才(C类)70万元,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35万元,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类)3.5万元-12万元。
3.住房及租房补贴。对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引进的急需紧缺E类及以上人才,如在引入地所在市(县)内无自有住房,可连续三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入住条件放宽到全日制本科生和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自行租住的,可分人才类别按每年1-4万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不与第2项政策重复享受)
4.家属安置。对D类以上人才的配偶,根据其配偶原单位性质和意愿,本着对口相适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妥善安置,原则上保持职级待遇不变。在事业单位的可不占单位岗位数量,用人单位可在安置时优先使用空编。
5.子女入学。A、B类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其子女在人才工作所在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C、D类人才,按就近从优原则,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按每名人才子女不高于3万元标准给予接收学校就学补贴。
6.就医出行。E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可在指定医院享受“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C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可在指定医院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C类及以上人才,本人及两名随行人员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
二、强化人才贡献待遇激励
7.个税奖励。对支柱和优势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额同级政府留成部分给予年度奖励。
8.薪酬激励。事业单位中E类及以上人才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且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1级(高定的工资不重复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E类及以上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10%,总量不超过30%,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9.职称及技术等级评聘激励。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A、B类人才可特设直聘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对C、D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E类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特设岗位聘任。
对在县乡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经职称评委会考核评审通过,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职务),可特设岗位聘任。
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1-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享受职称单独评定待遇,特设岗位聘任。在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
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文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9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术等级和职称。
对从事黑土地保护、良种繁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养殖种植大户(能手)等乡土人才,破除学历、资历限制,开展职称评定。
10.荣誉激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中的院士工作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国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及省级专家服务(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基地、国家及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单位组织所属人才,参加各类国家和省级人才评选,实行优先推荐,倾斜支持。
三、支持用人主体引才育才
11.放活编制岗位管理政策。事业单位引进E类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灵活招聘,编制不够用时可申请在各级“人才编制池”中解决。省、市级事业单位培养或引进D类及以上优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培养或引进E类及以上人才,按特设岗位单独核定、单列管理,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量,不纳入岗位核定基数。
12.支持用人单位主体柔性引才。用人主体柔性引进的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及团队组建创新平台,对其在场地、设备、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用人主体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中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吉工作,可以用人主体为单位申报省级人才、科技项目。对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3.赋予园区、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春国际汽车产业城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可申请自行组建职称评委会,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中小企业联盟,项目期两年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重大科技项目组,经省人社厅核准,可通过企业承诺直接评定的方式,打破相关条件限制,对企业、项目组内有突出贡献的科研骨干、技术能手进行职称和技术等级激励评定。
14.支持培养技能人才。放宽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给予专项补贴。建立以赛促学机制,对备战世界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技能职业大赛的企业、职业院校团队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在国家和省级以上赛事中的获奖选手和团队,各级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15.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支持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单位可根据创新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对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对全时承担国家和省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急需紧缺高层次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全部留归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主使用,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奖励报酬。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权或出资额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的60%。
16.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择优扶持。加大对我省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优质人才项目和填补空白的创新性人才项目资助力度,每年择优扶持50人,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资助。对开展重大创新性科研项目的人才或团队带头人,最高扶持额度100万元。
17.科研成果转化人才金融扶持。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吉林省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
18.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鼓励支持各级政府创建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减免场地费用、贷款贴息等扶持。省里每年选拔60个创新创业团队予以10万元—50万元资助。
19.创业担保贷款优惠。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期限最长三年;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万元,期限最长三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期限最长两年。对上述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E类及以上人才、高级工三级以上技能人才,以及创业项目优质且配偶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创业者,取消反担保。
20.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1.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发生变动,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建立省委、省政府人才政策落实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省人社厅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动人才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五化”要求,结合实际,相应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设立人才“综合服务窗口”,开通人才服务热线,为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精准服务。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要按照A、B、C、D、E五个人才类别层次,定期组织开展人才分类评定工作;要健全人才市场供需对接机制,完善人才招聘、就业“一站式”服务,建立人才政策发布平台、人才市场供求动态信息监测平台和预警机制,定期公布全省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提升人才配置效率。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