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佛山市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发展高水平高等教育,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实施意见》(佛发〔2017〕11号) 和《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高等教育办学机构(以下称市内高教机构),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办学的独立大学和佛山市人民政府与高校共建的全学段高校校区、分校和研究生院、二级学院(以下称市校共建高教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市内高教机构引进的全职高水平教学科研人才(以下称市属人才),市校共建以来高校本部派驻市校共建高教机构全职工作的高水平教学科研人才(以下称派驻人才)。按照人才能力及成果层次分为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高等教育博士后博士人才。
第四条 在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市属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佛山市通用人才政策进行认定和管理。派驻人才由市教育局根据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落实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人才引进规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将各年度所需资金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遵循“公开受理、专家评审、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近5年持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拥有相关的科研成果。
(二)市属人才须与引进的市内高教机构签订服务3年以上(含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并全职在佛山工作。境内引进人才须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市外调动(引进)手续,并在佛山购买社会保险;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许可证件,每年累计在佛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并在佛山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派驻人才须与市校共建高教机构的共建高校签订服务3年以上(含3年)聘用(劳动)合同和服务派驻市内高教机构的岗位服务协议,并在所属高校注册地购买社会保险,实际全职在市内高教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七条 按照以下统一标准认定市属人才和派驻人才:
(一)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按照《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标准认定。
(二)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按照《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省级领军人才标准认定。
(三)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按照《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标准认定。
(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按照《佛山市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目录》的人才标准认定。
(五)高等教育博士后人才须有两年及以上博士后工作经历并完成博士后课题出站。
(六)高等教育博士人才须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八条 诺贝尔奖得主、“两院”院士、战略科学家等特别杰出人才,由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特事特办引进。
第三章 人才待遇
第九条 对认定的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补贴。安家费分类补贴标准如下:
(一)市属人才。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400万元、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300万元、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200万元、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100万元、博士后30万元、博士20万元。
(二)派驻人才。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200万元、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150万元、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100万元、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50万元、博士后15万元、博士10万元。
第十条 对认定为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的市属人才和派驻人才按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高等教育国家级领军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200万元,其他学科80万元。
(二)高等教育省级领军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150万元,其他学科60万元。
(三)高等教育地方级领军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100万元,其他学科40万元。
(四)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50万元,其他学科20万元。
(五)高等教育博士后博士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10万元,其他学科5万元。市属高等教育博士后人才享受《佛山市新引进博士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和新建博士后载体扶持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科研经费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在安居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待遇,享受市、区相关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
第四章 认定及扶持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以学校(机构)为单位集体办理。每个人才在佛山累计工作期间只能享受1次引进人才待遇,从优从高认定为我市人才政策覆盖的其中一类人才并享受相应待遇,不能重复认定和享受。经认定的人才由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人才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市属人才的认定和扶持。
(一)市属人才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人才认定和安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审核高层次人才申请材料,按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按规定拨付安家费。
(二)市属人才应当在认定后半年内经由所属单位向教育局提交科研启动经费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资格。
(三)市教育局分别于每年2月和8月最后一周受理科研启动经费申请,并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的高层次人才从资格、学科专业、科研计划等方面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意见经市教育局核定后在佛山市人才网和佛山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按规定向人才所属单位拨付科研启动经费。
(四)申请市属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补贴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等教育市属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补贴申请情况汇总表。
2.高等教育市属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补贴申请表。
3.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认定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派驻人才的认定和扶持。
(一)市教育局分别于每年2月和8月最后一周受理派驻人才认定和和安家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补贴申请。派驻人才应当在全职派驻市校共建高教机构工作半年内由人才工作单位经所属高校同意向市教育局申请派驻人才认定和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补贴。
(二)市教育局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认定的派驻人才材料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意见经市教育局核定后在佛山市人才网和佛山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和备案,并由市教育局向市校共建高教机构一次性拨付科研启动经费、按4∶3∶3分3年划拨安家费。
(三)申请派驻人才认定和扶持资金,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市校共建高教机构派驻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扶持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2.市校共建高教机构派驻高层次人才认定与补贴资金申请表。
3.申请认定人与所在高校签订的服务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和派往市校共建高教机构的岗位服务协议复印件,1个月内的社保证明原件。
4.市校共建高教机构派驻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称、人才、科研、荣誉等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的科研启动经费由高校根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管理,用于人才个人科研工作开支。安家补贴经市内高教机构发放到人才个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市内高教机构是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主体,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引进规划、制定校内人才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形成全市高等教育引才规划报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引进人才规划分别申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建立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协同负责的人才引进绩效考核机制。重点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成果在佛山转化等方面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从用人留人实效方面对人才引进单位进行考核。
(一)市内高教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引进的市属人才和派驻人才进行考核和管理,每年以书面形式将人员考核情况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
(二)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高等教育地方级以上领军人才和人才引进单位进行考核。人才考核结果作为该人才是否继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依据,单位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申请其他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 建立我市高等教育市属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机制,本办法实施后提升为高等教育地方级以上领军人才相应人才层次的市属人才,由市教育局按人才层次提升前后市级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级差予以奖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的引进人才,在市内高教机构工作期间产生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其他成果,作者单位均应以市内高教机构名义署名,知识产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约定确定归属,优先在市内转化和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停止发放并追回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缴不当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享受待遇的人才服务3年(36个月)内调离现有单位的,用人单位须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中止申请审核程序和资金发放,并按月份比例退还相对应的安家费和未使用的科研启动经费。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上报高层次人才调离情况,不积极协助退还调离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导致财政资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退款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合作办学期内,市校共建高教机构享受本办法的派驻人才数不得多于约定办学规模应配专职专任专业教师数。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自主引进的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如需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派驻人才扶持,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的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扶持标准以当年执行的市级相应人才引进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参照执行。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