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事项,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第82号令),省财政厅决定对《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辽财会〔2014〕554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将《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驻沈阳省直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信息变更、调转登记、证书换发等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和证书颁发委托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中直单位和驻沈阳以外的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修订为“省(中)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