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最少为股东为1人,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超过200个股东出资共同设立。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50万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
3.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注:特别决议事项2/3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事项只需要1/2的股东表决通过。
5.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股东。
6.罚款;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
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其股份在3年之内不得转让。
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泽稷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不少于股本总额的10%。
4)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9.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满足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10.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进行销售。
11.主承销人具备的条件:主要负责人中2/3的工作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12.股票上市公告事项: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13.证券交易暂停情形:股票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终止交易的情形:股票近3年连续亏损,在最后一个年度内未通用恢复盈利。
14.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必须在3日内向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且事先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达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16.基金管理人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17.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8.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注册酱最低额为3000万元、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股人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19.证券公司股东出资规定,非货币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0.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申请条件:具有2年从事证券业务的经历。申请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需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
22.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的条件: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的经历;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业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无不良诚信记录,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3.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2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的业务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事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人,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5.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信誉良好且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6.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文件: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最近3年的从业经历;经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27.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的情形: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最近24个月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正在被调查。
28.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29.证券自营业务监管:证券公司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自营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保存20年;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客会员截止到该日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30.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管理业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无不良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33.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34.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情况进行报告: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