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吴志明老师我想问一下,现在在查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税务认定我公司部分费用发票为员工实质性补贴,则我公司此次有补交个人所得税,依个税法规定个税由个人承担,但所补交原由之发票其实非个人补贴,而是员工出差时遗漏出差发票而后补的其他类差旅类发票,但后附实际发生明细且合理。我的问题是,如果公司已补交该部分税款,现拟向员工个人追回,可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若该员工已离职,可否建议相关条文规定(此前公司未有与员工讨论或者约定补充发票而带来的税款承担问题),谢谢! 提问人:ali 

回答内容:从理论上讲,公司替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从职工收入中扣除,但如果该员工已离职,则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该员工如果不肯配合,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还有一问题,我公司在湖北今年向另一公司(简A)进行合作,口头约定分红条件,给付合作款时留有对方收据,双方均认可,但向A公司要求分红时,A公司称未有分红约定,我司自愿无分红。由于只是口头约定,现A公司只拟返还我司本金及利息,同时告知我公司即使有分红约定,而该公司其实无红利,因为对方会计处理账册显示为亏损,且有税务清算资料提供,法院认可。由于合作关系我司相信A公司盈利概率较大,而其所作成本费用的发票可能为非相关,但我司不能举证。我的问题是可否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作参考相对有效地维护我公司权益,谢谢! 提问人:ali

回答内容:关键要有证据证明该口头约定,如无证据则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请问:员工在公司内口头承诺客户事项应界定为其职务行为吗?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提问人:何仁舟

回答内容:要看该员工在公司的职务是否能代理公司对外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如该员工以前就这么做过,且公司也认可,则公司应承担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是否都可以用定金制裁? 提问人:alie

回答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可以用定金进行制裁。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条件除外。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提问人:dels

回答内容:定金:是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事件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合同一方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前是否需要通知对方,并且经过对方同意吗? 提问人:dels

回答内容: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这称之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法规定必须要经他方当事人同意才能概括移转。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约定送货到对方公司,这样的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应该是自己这边还是对方那边? 提问人:kdi

回答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已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合同约定由我方送货,但合同价金里没有明确是否包含运费,合同也没有单列运费,则应运费由哪方负担? 提问人:孙华

回答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履行费用负担的不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这里也就是由供货方负担。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一方是否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问人:王萍

回答内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合同解除,仲裁条款是否还有效? 提问人:adree

回答内容: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虽然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是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 提问人:alie

回答内容: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请求分得股利。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这也是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不是一回事? 提问人:王萍

回答内容: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资本,因此,股东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后,构成注册资本的数额,但是并不等于已经向公司缴纳了资本。公司登记时,应当明确实收资本数额。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 提问人:adree

回答内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我们和一公司的分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交货后,对方却无力付款,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向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要求支付? 提问人:adr

回答内容:分公司没有独人的法人地位或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其占有、使用和经营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或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责表之中的。因此,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或总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你们可以向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要求支付。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我公司的总经理决定将30万元的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是否合法? 提问人:kdi

回答内容: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我公司与另一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在履行之前对方发生了分立,对该合同我们可以向谁要求履行? 提问人:adre

回答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你方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 回复专家:吴志明

提问内容:关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规定,代理记账公司必须有一位主管会计师,且其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那么如果会计师挂靠该单位并且社保关系一并转移,即正式入职,而代理记账公司有非合规行为为客户操作会计处理或者报税事宜,且受财政局查处(如注销公司代理记账资格),则会计师可否会有责任(该会计计未参与非合规操作)?谢谢! 提问人:ali

回答内容:如该会计师不知情,或者没有参与非法操作,则其个人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如果该会计师为该代理记账机构主管,则应承担主管责任。 回复专家:吴志明

来源: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