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由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经济法30人论坛”第四期在上海财经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的召开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审议之时。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的知名学者,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民法典编纂与经济法发展”,从经济法、民法、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多个角度对正在编纂中的《民法总则(草案)》以及民法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全面深入、卓有成效的研讨。

会议共分开幕式、主题发言单元和会议总结三个部分,分别对民法典编纂语境下的经济法理论创新、竞争法与民法典的交织、财税法企业法对民法典的影响、金融法与民法典的融合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主持了开幕式。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向会议致辞,他首先指出民法典编纂与经济法发展之间需要处理好个人本位法和社会本位法的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关系,进而提出民法典编纂进程中特别需要研究所有权征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市场机制建立、社会本位法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表达了对与会学者的欢迎,并感谢上海财经大学为组织本次论坛所付出的努力。

第一单元“民法典编纂语境下的经济法理论创新”研讨由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主持。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在民法典编纂已成现实的情况下,经济法学者必须正视民法典编纂事实,要积极参与其中并贡献自己的智慧,要利用经济法的学科优势,在法的解释与适用上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冯果教授提出在设置一般性条款时要考虑到特殊性条款的保留,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在注重抽象性原则的同时,须为特别法的制定保留通道。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以个体工商户为切入点,讨论了民法典制定中对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相应制度安排的社会背景条件,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应飞虎教授提出民法典规则的完善关系到社会经济纠纷的解决,民法典规则完善的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公权干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从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方法、救济手段以及立法的模式与思路等三个方面讨论了经济法和民法的相互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传统私法与公法的融合产生第三法域,如劳动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就调整手段而言,民法局限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如对环境污染的修复责任,民法在吸收上就存在困难;就责任方式而言,民法注重侵权与违约的请求权行使,而经济法则注重侵害预防与整体性责任,民法对权利侵害的治理通过个案方式来进行,而经济法可以大范围、规模化地整体性处理侵权纠纷。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马洪教授就传统私法的社会化、为特别法的制定保留通道、研究方法的创新等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王艳林教授在发言中提出要注重对法典建设的研究,民法典编纂需要确立中国自身的法典特色,我国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有担当的、有引领性的民法典,他同时强调了强有力的政治支撑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第二单元“竞争法与民法典的交织”研讨由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中国需要一部民法典,更需要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并对现代化民法典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同时强调民法典不应作为经济法产生的法源。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就民法典与竞争法的交集以及竞争法的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取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法官在发言中阐释了民法与竞争法之间的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关系,并以具体的商业模式为例对法律调整的发展进路进行了演绎。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指出市场规制法的历史起源是私法,由于双重性的个别损害与公众损害的存在,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存在交织,个别侵害适用民法,而公众损害则适用经济法。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占江副教授的发言围绕竞争中立而展开,强调所有企业都要尊重市场权威,企业只能通过产品质量优化等一系列手段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不适当运用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上海政法学院丁茂中副教授在发言中谈到了民法典编纂过程的逻辑性以及经济法应保持的谦抑性。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必须正视特殊的政府、薄弱的市场基础、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等三个现实因素。

第三单元“财税法、企业法对民法典的影响”研讨由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主持。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民法总则审议稿中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划分不十分合理,应当依据企业是否参与市场竞争,将企业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中间企业法人,我国的国有企业大多数介于私法人与公法人之间,属于中间法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彭诚信教授从法教义学角度出发,对法人的分类作出了民事法人、商事法人、特别法人的划分。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以机关法人为具体实例说明财税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指出机关法人法律定位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的发言围绕我国开征房地产税所面对的诸多社会质疑而展开,她对法理不通、重复征税、使用权虚置等社会质疑进行了回应,认为这些质疑在理论上站不住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刘言浩法官的发言,从市场交易与各种组织形态、意思表示与市场交易规则、民事责任、外部关系等这些关系民法总则成败的要素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单飞跃教授从四个方面谈了民法典的编纂与经济法发展之间的看法,一是民法典编纂与税收法定的时限同步,两者一个是公法、一个是私法,彼此间存在抑制效应;二是民法与经济法的统一点和连接点在于市场经济;三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些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宪法,应对经济法法律制度构成约束;四是财产权与财政权的边界应当清晰。

第四单元 “金融法与民法典的融合”研讨由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指出民法典不是一个简单的私法,而是经济活动的母法,民法典编纂中应有效吸收融资权利、虚拟财产权利、网络账户财产权等金融权利。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认为涉及财产与权利的,民法是基础;民法作为基本民事法律,不宜采取“大民法”观念,不适宜将经济法中的监管、调控内容纳入民法之中。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指出要明确民法的立法规范与立法保留,涉及经济法的规范,不宜规定在民法典中。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晓燕教授围绕金融交易法律中的安全、效率与公平问题,指出金融交易中涉及融资租赁、中央对手方清算、保证金制度、结算最终性、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等,对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指出现代民法应回应现代社会需要,不应拘泥传统民法思维,同时对经济法仅需原则性规定,给彼此发展预留空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政治与法律》主编徐澜波教授指出,民法的核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经济法是以国家公权介入私权对不平等主体进行调整,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当适当区分民法和经济法。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主持。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从六个方面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一是本次论坛的成果是新时期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升级版;二是本次论坛从历史视野、地域视野、部门法视野以及改革视野等角度,对民法典编纂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三是本次论坛提出要利用民法典的编纂之机,扫除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法律障碍,这也是对改革的一种推进;四是本次论坛提出民法典的编纂要有多元合理的发展目标,明确其价值取向;五是本次论坛就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民法典安排提出了具体建议;六是经济法如何具体应对民法典的编纂,还有待从理念、定位、制度、研究方法等方面予以加强。

此次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经济法30人论坛”以“民法典编纂与经济法发展”为主题所进行的研讨,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学者与民法学者共同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的历史使命感与学术责任感,其对民法典的制定以及经济法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来源:上财新闻网